首年缴费
¥9,293.88元
2019-04-25
被保人 : 32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推荐理由:适合一般收入家庭的女主人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保单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按照福上福合同所示的基本保额给付。 |
住院日额保险金 | 18000 | (1)因病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日。 (2)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 日。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6000 | 因疾病或意外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住院18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460000 | 若被保险人在70岁前因遭受意外伤害后,于180日内身故,按福上福,长期意外19的基本保额之和给付。 |
自驾,乘坐非营运车辆及公共交通工具 | 620000 | 若被保险人在70岁前因自驾,乘坐非营运车辆及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于180日内身故,按福上福的基本保额与长期意外19的基本保额的2倍之和给付。 |
10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280000 | 等待期9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示“重大疾病”,按照福上福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 56000 | 等待期9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示“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从未发生“重大疾病”,按照福上福的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3次为限,每一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1次,给付后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轻度重疾发生后保障额度增加 | 168000 | (一)重大疾病保障额度增加:70周岁的保单年度前(不含70周岁的保单年度),每次发生轻症,且符合福上福重疾合同中的轻症给付条件,重疾保险金按照20%的福上福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最多3次共计60%的重疾保障金额168000元。 (二)身故保障额度增加:70周岁的保单年度前(不含70周岁的保单年度),每次发生轻症,且符合福上福重疾合同中的轻症给付条件,身故保险金按照20%的福上福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最多3次共计60%的重疾保障金额180000元。 |
运动达标后保障额度增加 | 30000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2年内,在指定运动记录平台参加活动,达到指定的运动标准,则轻症,重疾,身故保障额度会按合同所示标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合同所示给付标准增加保险金给付。最高30000元,具体详情以福上福合同约定为准。 |
保费豁免 | 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或因发生疾病以及疾病导致身故,可免交后续剩余各期保费。 |
意外伤残保障 | 160000 | (一)被保险人在70岁前因发生意外伤害,于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标准》所列伤残情形之一者,按长期意外19的基本保额的相应比例(限额10%——100%)给付。 (二)被保险人在70岁前因自驾,乘坐非营运车辆及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于180日内身故,按福上福的基本保额与长期意外19的基本保额的相应比例(限额10%——100%)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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