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年缴费
¥7,688.00元
2019-05-23
被保人 : 33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
推荐理由:老婆安心新选择,老公新的贴心健康守护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116400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安鑫保18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疾病或意外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6000 | 因疾病或意外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住院180 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100 | 30天等待期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费、医疗费及住院前后各30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产生的门诊费,已经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安鑫保18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手术费用保险金 | 20000 | 30天等待期后,每次住院并施行手术,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余额给付保险金;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按每次手术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的65%给付保险金。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30000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恶性肿瘤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3.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因为恶性肿瘤而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
意外身故保障 | 400000 |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于180日内身故,按照安鑫保18Ⅱ基本保险金额与附加意外13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给付金额:200000—400000元; (2)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不幸身故,额外给付1倍附加意外13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金额:200000元 |
意外伤残保障 | 200000 |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于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按附加意外13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相应的给付比例(限额10%—10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200000元; 2)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不幸身故,再额外给付1倍附加意外13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相应的给付比例(限额10%—10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200000元; |
意外医疗保障 | 100000 | (1)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于180日内产生医疗费用,可获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元免赔额,在社保范围内给付不超过其他补偿后的余额),最高给付100000元 |
45类重大疾病保障 | 200000 | 等待期9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照安鑫保18Ⅱ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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