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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00元

金鑫盛终生保障计划(少儿版)

2019-07-11

被保人 : 6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少儿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推荐理由:适合普通工薪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的儿童,保费低,保障范围较宽,保障额度高

  • 住院费用保险金
    6000
  • 住院日额保险金
    100
  • 身故保险金
    600000
  • 一般医疗保险金
    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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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住院费用保险金 6000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 给付保险金。
住院日额保险金 100 (1)因病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日。 (2)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我们从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 日。
身故保险金 600000 (1)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于180日后身故或疾病身故,给付金鑫盛17的基本保险金额200000元; (2)180日内意外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于180日内身故或疾病身故,给付金鑫盛17及附加意外13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合计300000元;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身故的,额外给付1倍附加意外13的基本保额100000元。
一般医疗保险金 30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疾病或意外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3.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300000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日,累计恶性肿瘤住院超过18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3.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因为恶性肿瘤而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不包括上述第2项所列明的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80种重大疾病保障 200000 等待期9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给付金鑫盛17重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200000元。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200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 我们除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外,还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 险金”。每次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重大疾病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 日。
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20000 若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者,我们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费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
一般手术费用保险金 3000 若经医院诊断明确且施行手术者,我们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器官移植费给付一般手术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障 400000 (1)白血病疾病保障:等待期9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白血病保险中约定的“白血病”,按照平安附加白血病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白血病疾病保险金200000元。 (2)心脑血管保障:等待期9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心脑血管保险中约定的“心脑血管疾病”,按照平安附加白血病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100000元。 (3)肝肾疾病保障:等待期90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肝肾疾病保险中约定的“肝肾疾病”,按照平安附加肝肾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肝肾疾病保险金100000元。
意外伤残保障 100000 (1)一般意外伤残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于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按附加意外13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相对应的给付比例(限额10%~100%)给付,最高100000元; (2)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障: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残的,额外给付1倍附加意外13的基本保额乘以相对应的给付比例,最高给付100000元。
意外医疗保障 50000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于180日内产生医疗费用,可获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元免赔额,社保给付范围内给付且不超过其他补偿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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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雪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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